(五)关于切实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农业、公安、教育、卫生、税务、工商、物价、药监、民政、信访、纠风办、软环境办等部门参与。
工作任务:
1.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方面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
2.制止违反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和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规定的行为。
3.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坚决纠正农村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4.认真解决在扶贫、救灾、救助、移民等款物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5.依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和向农民推销劣质食品药品等坑农害农行为。
6.严肃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领导责任,把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中央《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和本《具体实施意见》的要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突出工作重点,抓教育、抓制度、抓公开、抓监督、抓纪律,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搞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市直部门是关键,乡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基础。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相关市直部门制定贯彻中央《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和本《具体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具体指导。乡镇(街)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着力抓好工作落实,每年年底要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市乡两级要建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机构,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协调、综合和指导。已经建立工作协调机构的,要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要求进行调整、充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市纪委监察局要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提出对策建议。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部门的整体工作,针对农村基层实际和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按照《具体实施意见》的任务分工,牵头部门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各参与部门对由本部门负责的工作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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