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重点
1、监督落实“非禁即入”政策。严禁擅自提高准入门槛、设定限制政策和领域、对民营经济采取岐视性政策。对不落实政策、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2、监督规范行政审批。各有关部门要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进一步削减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要实行审批项目告知承诺制和首办负责制。严禁自行新增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
3、监督落实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政策。对民营企业有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落实到位。对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截留、挪用等问题。
4、监督落实人才培训计划。对人才培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发挥效益。
5、监督落实开拓国内外市场各项政策。对民营企业享有的进出口贸易优惠政策,以及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服务加工类贸易和劳务输出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畅通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渠道。
6、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各有关部门,清理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资产、合法收益,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政行风建设,及时查处破坏软环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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