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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临纪办发[2008]3

 

  

各乡镇()纪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制定纪检监察措施、办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情况,健全纪检监察法规报送、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质量和水平,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就做好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2003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2003267)2007年省纪委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领导要切实抓好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督促和落实。

 

二、严格按要求报送规范性备案文件

 

1、报送单位。各乡镇()纪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2、报送范围。由报送单位起草制定并已正式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规范性文件。

用于部署、安排或者总结工作的文件以及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报送范围。

3、报送办法。

1)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将2003年-2008年期间本地、本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填写2003-2008年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统计表(附件1),同时附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复印本)一式一份于630日前,报送到市纪委党风室(联系电话:6137930),市纪委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清理、备案。

2)对于今后出台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市纪委党风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正式文本或正式本的复印本,并附备案报告和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案报告中写明。

 

三、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

 

市纪委党风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是否超越权限;

2、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3、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经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或者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做出纠正。

 

四、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法规及备案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备案工作情况,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应及时督促其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各乡镇()纪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纪委(纪检组)监察室依据此《通知》,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单位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及时报市纪委党风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2003-2008年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2备案报告格式

 3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登记表

                  

中共临江市纪委办公室

                      2008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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