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应由受处分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2、申诉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包括:
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②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应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和申请复审的理由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3、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包括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
4、符合受理范围的要求。申诉复查部门职能受理本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复查案件。
《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
5、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