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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管理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2

为了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切实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推进全民招商创业的发展环境,真正实现临江市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按照省、市关于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有关规定,结合临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 “十条”禁令

1、禁止向企业乱摊派和推销商品(包括任何形式的向服务对象索要集资、赞助和向企业订阅重点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事业单位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费用。

2、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和到企业吃、拿、卡、要。

3、禁止强制企业参加除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要坚持自愿原则。

4、禁止借注册、年检、换证之机硬性搭车代办保险和收取其他费用,或以保证金、抵押金和储蓄、集资等形式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5、禁止利用职权干预企业发包工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6、禁止对生产营运车辆乱处罚。对外埠来临江市境内的车辆,一般性违章的做到不扣车、不扣证、不罚款。

7、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

8、禁止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各种评比、排序、授牌活动,更不准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进行非自愿性赞助。

9、禁止任何中介机构,未经政府依法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10、禁止党政机关、群团组织面向企业的办班培训,确需办班培训的,一般不得收费。需要收取费用的,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核定收费标准,并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严禁到企业办班、召开会议或向企业转嫁会议费用。

二、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依行政审批程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结。

1、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服务窗口或醒目位置对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1)本部门和单位依法应当承办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材料明细、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

2)申办依法应由本部门和单位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的材料细目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3)本部门和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本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记录。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在服务窗口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下列事项告知申请人:

1)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2)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

3)行政审批依法所需前期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4)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原因;

5)应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和单位管辖,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予以受理,作出批准决定;否则,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4、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受理具有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事项时,应当出具加盖窗口专用印章、注明受理日期和办结日期的《行政审批项目受理回执书》。

6、需要上级机关审核批准的事项,下级机关初审后,应当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报送材料或陪同申报。

7、审批过程中,需要审批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协调运作发生的办事环节,由首办负责人负责协调,申请人不再参与。

8、依法应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涉及市级审批的事项,属证照类的,手续齐全的即办即结;市级审批的事项,需并联审批的,一律实行“一窗受理、联合预审、集中勘察、同步审批、三个工作日办结”。

9、审批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报名报考时不得强制组织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和其他辅助资料;

3)不得派售指定商品、强行有偿服务、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索取收受钱物、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依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行政机关每年年末必须将本部门下一年度行政监督检查计划报市主管市长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由监察局发放《检查通知书》,未经批准的,不得到企业实施检查。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授权进行的检查以及处理突发事件进行的个例检查不受此限制,但需由相关事项的主管部门告知市软环境办公室。

1、严格控制各种检查。

1)同一机关对同一社会组织相同内容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税务、消防、安全检查除外),确因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检查次数的,需征得市主管领导的同意;

2)同一部门的检查项目,应合并实施;

3)不同部门可以联合实施的检查,应确定牵头部门;

4)对一个单位进行的检查,一般不得超过半天(税务、消防、安全检查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需征得市主管领导的同意;

5)由一个部门单独进行的检查,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检查的,每个参检部门不得超过2人。

2、实施检查,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3、一个单位或部门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并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4、实施行政检查,需要抽样或提取物证的,应向当事人出具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频次和数量。

5、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客观、公正的检查报告,同时将检查报告报市主管市长、市监察局、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6、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安静日制度,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只能在每月的25-30日进行,其它时间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安静日,任何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税务、消防、安全生产检查及国家、省、市领导视察等除外)。

四、依法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1、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执行“两证一文一票”制度。即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文件和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2、实行对企业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制度。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都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向社会公开。对企业的收费一律实行登记卡制度,没有进行登记的,企业可以拒付。

3、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

4、对投资兴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竣工投产,涉及本级收费的,一律实行“零收费”。

五、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明确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严格按照职权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2、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按处罚程序进行,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标准及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创收为目的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因当事人投诉举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3、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报市软环境办公室备案。

1)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5)行政拘留的。

4、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5、对生产、经营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实施,并首先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告知,提出警告,限期改正;

3)违法情节较轻,能够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4)给予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

本《规定》由市软环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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