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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宁静日”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

临委[2008]13

 

为更好地规范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对域内规模以上各类性质的企业,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即:每月的1日—25日,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紧急意外事故等检查外,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考核、评比等活动。确需要进入企业开展工作的,须事先向主管市领导或软环境办公室提出申请,待软环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凭软环境办公室签发的通知单方可进入企业,并同时告知企业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进行处理时,要报软环境办公室审核后,再实施处理。

 

对“企业宁静日”期间擅自进入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向软环境办公室举报投诉。软环境办公室将对“企业宁静日”制度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将按临办发[2007]19号《关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三项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举报电话:5218110   6137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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