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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新华网2007年1月17日受权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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