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单位简介 | 政策法规 | 惩防体系 | 创新与交流 | 廉政论谈 | 荣辱室 | 纪检监察文件 | 网上举报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临江市纪检监察网 >> 政策法规 >> 中央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722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1] [2] [3] [4] 下一页  

文章录入:ljsjw    责任编辑:ljsjw 

  没有公告

 
 
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社会主义荣辱观
科学发展观
和谐社会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
Copyright 2007-2008 ljsj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临江市纪检监察网 版权所有 2007-2008
白山市网通分公司技术支持